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
审计服务机构邀标公告
1.1 项目名称:锐科激光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服务机构。
1.2 招标范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纳入合并范围的分、子公司。
1.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至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束终止。
1.4 服务内容:(1)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等进行审计;(2)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是否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发表审计意见;(3)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出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2.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2.1.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本项目接受分所的投标申请,但总所仅能授权一家分所参与本次投标,且总所与分所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1.2投标人须具备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2.1.3投标人信誉要求:①未被责令停业的;②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③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的;④近三年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事故;⑤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自我承诺);
2.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被邀请单位提供指定联系人及接收邮箱或者从锐科激光官网下载。
4.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7日14时00分。
4.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
招标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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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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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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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86128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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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服务机构邀标文件
目 录
1.1 项目名称:锐科激光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服务机构。
1.2 招标范围: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纳入合并范围的分、子公司。
1.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至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束终止。
1.4 服务内容:(1)对被审计单位编制的2024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等进行审计;(2)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是否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发表审计意见;(3)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出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
2.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2.1.1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本项目接受分所的投标申请,但总所仅能授权一家分所参与本次投标,且总所与分所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2.1.2投标人须具备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2.1.3投标人信誉要求:①未被责令停业的;②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③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的;④近三年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事故;⑤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自我承诺)
2.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1月7日14时00分。
4.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
招标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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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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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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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86128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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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招标人 |
名 称: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 联系人:何晓明 电 话:13986128718 |
1.1.2 |
项目名称 |
锐科激光2024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服务机构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内容 |
同投标邀请书 |
1.3.2 |
履约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至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结束终止。 |
1.3.3 |
质量要求 |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则实施审计行为,客观公正开展审计,保守秘密, 不得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不得隐瞒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更不得与被审计 对象串通舞弊。 2.中标人应服从委托人管理,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事项。 3.中标人对其受托范围的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并独立承担法定责任。 4.中标人在审计服务工作中的执业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执业人员一致,不得随意更换, 否则不予委托审计项目。 5.中标人单位或人员在服务期限内出现无故拒绝接受委托咨询任务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或被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或未通过考核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审计服务资格。 |
1.4.2 |
投标人需要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
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书》第二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 包 |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90 日内有效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一份,副本 1 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要求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1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U盘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锐科激光研发楼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7.2 |
定标原则 |
唯一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1.1.1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内容、履约期限、质量要求
1.3.1 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履约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邀请书。
1.4.2 投标人需要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3)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包)中参加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本项目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本项目不允许偏离。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合同条款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在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前可多次提交澄清要求。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2.5 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2.3.1 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或补充。
2.3.3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
2.4.2 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详细内容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商务文件
二、技术文件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中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招标人设有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 投标保证金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内容填写,并按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履约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公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在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地方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3.6.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如有))密封完好,并在封口盖单位章。
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并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按照本章3.4款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出席开标会投标人代表身份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人员;
(4)核验投标人代表身份;
(5)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6)启封投标文件,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形成开标记录;
(7)确认开标记录及程序;
(8)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 定标原则
定标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9.5.1项规定的期限内。
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如有)一致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规定 |
||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
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规定、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报价唯一 |
对同一报价内容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本项目接受分所的投标申请,但总所仅能授权一家分所参与本次投标,且总所与分所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
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
投标人须具备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且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
||
投标人信誉要求:①未被责令停业的;②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③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的;④近三年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⑤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 责人近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自我承诺) |
由投标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履约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偏离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款规定 |
||
3.1.2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
价格部分(15 分)、商务部分(25分)、技术部分(60 分) |
|
2.2.2 |
评分标准 |
详见详细评审表 |
|
3.2.4 |
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算办法 |
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
项目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价格部分 (15分) |
报价得分 (15分) |
投标报价得分按以下方式计算: 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投标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以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比较: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评标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评标基准价)×15。 本项得分最低为 0 分,不计负分,计算分数时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
|
商务部分 (25分) |
企业业绩(8分) |
近3年完成或正在实施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业绩,满足项目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每项 2分,最多得8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加盖公章,以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为准) |
|
项目负责人 (8分) |
拟派项目负责人近 3 年主持过年报审计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在上述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以及相应证明文件),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8分;(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
||
其他主要人员配置(6分) |
项目拟派成员中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人员达到3人以上(含2人)得2分,每增加1名得1分,最多得6分。(需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为依据) |
||
企业认证(3分) |
具有“ISO9001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未提供或不在有效期内的,得0分。(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 |
||
技术部分 (60分) |
工作方案(15分) |
制定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法和管理措施得当,计划合理且切实可行,对项目特点、难点分析理解深刻,上述针对性强,切实可行,在 0-15分之间酌情打分。 |
|
质量管理水平(40分 |
质量控制方案(20分) |
1.质量控制方案有健全的内部三级复核制度,且能规范运行,在 0-10 分之间酌情打分。 2.质量控制方案中对各类型项目审计的服务质量作了详细论述,提出了具体可行保障质量措施,在 0-10 分之间酌情打分。 |
|
进度保障(10) |
项目前期准备、最终报告等方面,时间进度安排合理可行,提供了项目进度表,并详细介绍了各个节点的的耗费时间,同时对各个节点影响进度的风险点有深刻的认识和得力的解决办法,在 0-10分之间酌情打分。 |
||
风险控制(10分)
|
在项目的实施方案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性分析,针对在实施方案中对每一种风险制定相应风险防控措施,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针对性,符合行业标准、合理、可行,在0-10分之间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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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管理(5分) |
制定详细、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方案,加强对上市公司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能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在0-5分之间酌情打分。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表。
2.2.2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表;
(2)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表;
(3)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1.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1.5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详细评审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详细评审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详细评审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各投标人最终综合评估得分的确定办法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本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
甲方: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及所属纳入合并范围的分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二、甲方的责任
三、乙方的责任
四、审计收费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时,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 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 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 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项第11段、第四、五、七、八、九、十 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 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 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 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 履行本约定书。
2.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 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 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 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约定书一式肆份,经双方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4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2024年 月 日
正/副本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评标导航表
一、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格审查资料
(招标人):
依据贵方 (招标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的投标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单位全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电子版一份。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通讯地址:
电 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 期:
开户银行:
账号/行号:
序号 |
项目 |
项目 |
1 |
投标报价 |
年度审计报告费用: 内控审计报告费用: 合计总价: |
2 |
服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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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身份证号: 资质: 职称: |
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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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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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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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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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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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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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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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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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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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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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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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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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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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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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格(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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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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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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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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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帐户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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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帐户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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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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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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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格(质)证书(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等材料的“扫描件”。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详细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负责人简历(包括但不限于团队人员清单列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经验业绩等)
2)拟投入人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团队人员清单列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经验业绩等)
格式自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甲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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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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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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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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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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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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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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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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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须按上表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资料。
2、投标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仅限于其自身持有,或全资子公司(机构)所持有。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截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我方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①未被责令停业的;
②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③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的;
④近三年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事故;
⑤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⑥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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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投标人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的规定,自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申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本表中。
2.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
技术服务方案,格式自拟。